黄锦旗律师亲办案例
煤气坛一点即爆 诉讼化解合伙案
来源:黄锦旗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18
浏览量:586

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在湖北省崇阳县从事木材加工业。2008年下半年,被告阮某运木材到崇阳县出售,与原告孙某相识。

  2010年4月,被告阮某打电话给原告孙某,说他在通山县某地协商好购买一片山林进行砍伐,自已本钱不够,愿意转让一定份额给原告孙某。经协商由孙某拿80000元给被告阮某,被告阮某转让三分之一的份额给原告孙某。原告孙某同意了,就通过银行汇了80000元到被告阮某帐户。同年5月15日,被告阮某出具了一张收据给原告孙某。

  可是,原告孙某不久就发现被告阮某所谓的转让给原告孙某的份额根本不存在,在被告阮某收取原告孙某80000元之前,他已经有三个合伙人,而且,他自己的那部分份额也因为欠别人的钱而折给了其他人,被告阮某根本没有什么份额转让给原告孙某。随后,原告孙某多次要求被告阮某退还向原告孙某收取的80000元钱,但被告阮某总是一拖再拖。

  无奈之下,原告孙某于2011年12月再次来到被告阮某的家里,被告阮某避而不见。原告孙某在被告阮某家住了一个多星期,被告阮某还是不肯露面。原告孙某一气之下,打坏了被告阮某家的一些家俱,还要点燃被告阮某家的煤气坛同归于尽!幸好有朋友在场极力劝阻,并打电话向律师咨询。经过律师的指点,原告阮某才决定寻求合法的途径来解决矛盾。

  2012年1月,本律师代理原告孙某向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2月27日开庭审理,经过法官和代理人的共同努力,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阮某分两次全额返还原告孙某80000元。

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一起合伙投资合同纠纷,原告孙某支付了80000元投资款而不能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九十七条之规定要求解除合同,并由被告阮某返还收受的投资款。遇到这种纠纷,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但如果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反而采取一些过激行为,使得纠纷进一步升级,最后触犯我国刑律,由一般的民事行为激化演变成刑事案件,给社会、给家庭和本人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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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锦旗
  • 执业律所:
    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1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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