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锦旗律师亲办案例
江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成功辩护
来源:黄锦旗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27
浏览量:1780

基本案情:

  2009年4月,被告人江某(湖北省麻城市人)等人登陆互联网“花和尚北美情趣学院”网站注册会员,2009年7月被聘为版主(都监),管理“藏经阁”的“情色电子书下载区”和“另类恐怖区”二个栏目。2010年9月公安局网络安全大队发现江某等人的犯罪事实后,将其刑事拘留,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0年11月,公安局以江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理过程:

  案件移送起诉后,江某的父亲委托本所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认真阅读了全部案卷,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辩护律师认为,江某的行为的确涉嫌犯罪,在互联网上传播了淫秽物品,且由于该网站的淫秽图片数额巨大,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江某主观上不具有牟利的目的,可能不构成本罪,于是,辩护律师提前向检察院递交辩护意见。

  2010年12月9日,检察院以江某传播淫秽物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1年1月11日,法院判决江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的起点刑在三年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起点刑在十年以上。而传播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江某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可以在二年以下进行判处,但如果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将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准确进行定罪,对江某的量刑起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

  而区分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罪淫秽物品牟利罪关键点,在于被告人在主观上是否有牟利的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为牟利而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本案中,江某主观上没有牟利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为牟利而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因此,只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而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同时,依照《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将律师辩护工作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既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正确地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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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锦旗
  • 执业律所:
    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1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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